长阅律师为孙某、高某、刘某“虚假诉讼案”辩护,终获免予刑事处罚

2022-11-03 来源: 浏览:2537次

案情简介

被害人之女以其父(本案被害人)的房屋(评估价值68万余元)作抵押,向孙某、高某、刘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与被告人签订协议,在县公证处办理了全权委托被告一代办房屋买卖及过户等手续的委托书和公证书,约定未能如期还款将过户抵押房屋。后未能如期还款,被告人将抵债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被害人发现抵债房屋被过户后,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人,后撤诉。被告人又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起诉被害人,并胜诉。被害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维持原判。

案件经过

2020年x月x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x月x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2021年x月x日,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至县人民法院;

2022年x月x日,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以虚假诉讼罪重新起诉;

2022年x月x日,经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王学强律师团队依法辩护,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提起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作为原告,基于某种事实,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至于行为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哪一种具体程序,以及何种案由,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提起的反诉、上诉则不属于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能将此认定为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以被告人提起的“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进行认定。而涉案民事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上诉等民事诉讼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及《解释》规定,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将虚假的事实作为案件的真实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七项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协议及合同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伪造”“捏造”均意指无中生有,利用不存在的事物,以假乱真。

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并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物抵债协议。

起诉书指控的60万房屋买卖合同并非“虚签”,其实质是附条件生效的以物抵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金额也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基础并且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形下,认定该买卖合同为“虚签”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并未妨害司法秩序。

(一)被告人提起排除妨害请求诉讼所依据的证据客观真实,并未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秩序。

(二)被告人提起排除妨害请求诉讼,没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妨害司法秩序。而这一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被告人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属于物权之诉,该案中被告人提交的60万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是该案的权利基础。换言之,若被告人以60万房屋买卖合同请求确认合同效力,要求被害人过户房屋给被告人,那涉案的60万房屋买卖合同才是涉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其次,被告人提及的60万房屋买卖合同与法院的受理及判决都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是以涉案不动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被告人,支持了被告人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判决房屋的所有人为被告人。可见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属于涉案诉讼的立案受理和审理范围。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影响到法院审理涉案物权归属的司法秩序。

三、被告人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被告人仅是以物权诉讼的方式敦促被害人及时清偿债务,并未实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涉案房屋的租户可以证实被告人胜诉后没有向租户收取租金,租金仍是向被害人支付。事实上直至本案审理期间,涉案房屋的租户仍是与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也没有要求被害人腾退房屋。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并没有以捏造的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其行为没有妨害司法秩序,也没有给被告人造成实质性的权益损害。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虚假诉讼罪不能成立。

司法案例

案例一:(2019)桂1031刑初190号林小盼虚假诉讼罪无罪判决书。

法院认为:“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案例二:(2019)黑1221刑初32号(2019)黑1221刑初32号王文革涉嫌犯虚假诉讼罪无罪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应当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捏造的“事实”应当是足以对起诉能否获得人民法院受理以及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属于民事案由范围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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