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一)不予受理;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三)驳回起诉;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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