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强律师接受《律师帮帮忙》栏目专访—“惊”马致人死亡,马主人是否构成犯罪?

2023-05-26 来源: 浏览:1962次
 

王学强律师接受《律师帮帮忙》栏目专访

“惊”马致人死亡,马主人是否构成犯罪?

 

栏目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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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帮忙》是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一档法律咨询服务节目,2023年4月23日,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强律师受邀接受《律师帮帮忙》栏目专访,探讨”‘惊’马致人死亡,马主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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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靠在滦州古城景区内出租自已购买的马匹载客赚取生活费用,该马经被告人常某简单训练,平日里性格温驯,从未有过伤人的行为。2017年8月19日下午6点左右,被告人常某牵着载客的马匹走在景区的路上,这时,马匹受到旁边突然发出的音乐声和爆米花砰击声的惊吓,一路狂奔,冲入了人群。马受惊之后,常某一直尝试紧拽缰绳,但由于马的力气太大,常某被拖着走了十几米后又被电动车绊倒,便撒开了缰绳,对马匹彻底失去了控制。马匹受到惊吓后,直接将79岁的游客刘某撞倒在地,刘某倒地后血流不止,送医经抢救无效,于五天后去世。事发后,滦州古城景区给刘某家属赔偿了90万元,马主人常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并被当地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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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常某的儿子和儿媳向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强律师咨询,王学强律师根据被告人家属的叙述初步分析被告人常某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在刑法上貌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做无罪辩护。接受委托之后,王学强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常某并且去往滦州古城景区实地考察,根据被告人的陈述以及在案发地的调查,王学强律师最终确定本案的辩护方向——无罪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但是没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是犯罪。王学强律师认为本案系意外事件,常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以下三个辩护要点。

      第一,被告人常某主观上无法预见景区内租马载客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首先,景区内租马载客系普遍现象,该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较低,否则不会在全国各地景区大量存在。其次,被告人常某购买马匹后的一个月内,一直很温驯,从来没有发生冲撞他人的情况。最后,景区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租马载客”的行为,景区工作人员平时对这种行为也不会严厉制止,甚至是默许鼓励,以期租马载客的生意可以为景区带来一定的客流量。故,以租马的客观环境及常某的认知水平,不能预见马受惊后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

      第二,被告人常某在事发前后都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不作为的过失。一方面,常某在租马载客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无不当行为。常某在租马载客时给马带着马嚼子,自己牵着缰绳,尽到了对马的控制义务。另一方面,马受惊后被告人常某也完全履行了自己作为马夫的义务,马受惊后常某拽着缰绳试图控制马,但因被电动车绊倒且马匹力气过大,常某才彻底失去对马匹的控制。发现马撞人后,及时说要拨打120,并至医院配合伤者检查,游客死亡的结果并非常某处置不当导致,故常某亦不存在不作为的过失。

      第三,被告人常某租马载客的行为与游客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而刑法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是直接的、合乎规律的、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马受惊撞伤游客致游客死亡系客观、自然的联系,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常某租马载客的行为不会必然导致游客死亡,没有马受惊撞人这个介入因素就没有游客的死亡结果。常某不能预见的这个介入因素切断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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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完案情和辩护观点之后,王学强律师与主持人就法庭上的焦点问题展开讨论。

 一、马匹是否属于烈性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马是烈性动物,被告人牵着马去游客众多的景区载客,这就是过错。而辩护人王学强律师认为马经过几千年的驯化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它之所以冲撞伤人是因为受到了惊吓而不是因为这匹马是烈性动物。若被告人常某是牵着老虎、狮子等公认的烈性动物去游客众多的景区,那么有可能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牵马载客是否违反景区规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明显是违反了景区的规定。而辩护人王学强律师认为没有违反。首先,景区的规定并没有广而告之,当地居民包括被告人在内都不知情;其次,景区没有真正地落实相关规定,在景区租马载客的不止常某一人,对于长时间存在的租马载客的现象,景区工作人员没有制止,而是默许甚至是鼓励,因为租马载客会增加景区的繁华热闹程度。如果景区的规定明确禁止租马载客并且景区能在前期进行治理和制止的话,就不会发生本案。

三、常某的行为与刘某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王学强律师表示常某的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的联系。就本案来说,如果被告人的马一旦到了人多的地方就会狂奔撞人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就是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实际上被告人常某的马平常很温驯,是因为外部因素的介入致其受惊才会狂奔乱撞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外部因素的介入切断了常某的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德国“癖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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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中,王学强律师还讲述了一个发生在19世纪德国与本案类似的著名司法案例——德国“癖马案”。在该案中,被告人是一位马夫,他明知马匹有以尾绕缰的恶癖容易发狂,但在其雇主的一再要求和威胁下还是驾驶该马拉车,撞到路边行人致其骨折。车夫被提起公诉,判决结果为无罪。检察官提起抗诉,法院驳回。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

 

      期待可能性学说正是由此案演化出的,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无罪过事件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体现。

      王学强律师表示,具体到本案中,常某无法预见到马匹会在那一天受惊、无法预见到马匹会受惊后狂奔撞人,被害人被撞死亡的结果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角度来看,常某是没有罪责的。

办案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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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的最后,王学强律师分享自己办理该案的感悟:“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我们辩护人仍然坚持做无罪辩护并不是互相矛盾的。被告人只是对事实的客观陈述和认可,他所说的认罪只是代表他承认自己做过的事。法律上他是否构成犯罪还得通过法官、检察官和我们律师经过开庭、经过举证质证,最后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来认定他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的职责并不是帮助被告人脱罪,而是帮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与当代中国出版社法治分社联合创建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研究院”于2023年4月15日揭牌开始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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