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因部分网络用户公然发布针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刘艳女士之非法言论、涉嫌刑事犯罪一事,刘艳女士委托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声明如下:
律 师 声 明
(2019)观函字第001号
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文学评论》副编审刘艳女士委托,指派王学强律师、骆慧超律师就刘艳女士被不法人员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辱骂、捏造事实诽谤,造成恶劣影响并导致刘艳女士丈夫去世一事发表律师声明。
刘艳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和陈述显示,犯罪嫌疑人(组织、指使人员)于2019年5月17日在境外注册新浪微博账号“评心雕龙”,并于5月18日发布虚假信息辱骂、诽谤刘艳女士,新浪微博账号“陈某华”、微信公众号“东灵子述学”对上述内容进行转载,5月22日至23日相继删除,相关内容被大量点击、浏览、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导致刘艳女士丈夫去世的严重后果。上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现北京市公安机关已就此事刑事立案。
刘艳女士为澄清事实,维护合法权益,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特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如下:
一、公开澄清
新浪微博“评心雕龙”、“陈某华”(简介为“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导” )、微信公众号“东灵子述学”发布的上述内容系编造的虚假信息,其用意是通过辱骂、诽谤影响刘艳女士的职称评聘(201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正高职称评聘)。
二、严正警告
刘艳女士已经保全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并将采取进一步刑事措施。本所律师在此严正警告编造、发布虚假信息辱骂、诽谤刘艳女士的犯罪嫌疑人,立即停止不法侵害行为,并向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刘艳女士的谅解和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
三、法律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肆意捏造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辱骂、诽谤刘艳女士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刘艳女士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已涉嫌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律师事务所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为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本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广大网络用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发表网络言论,理性对待网络信息,杜绝传播不实内容,以免遭受法律制裁。
特此声明!
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
王学强 律师
骆慧超 律师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