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一合伙纠纷被刑事制裁 遭专家质疑

2021-07-22 来源: 浏览:2781次

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居民王成河与合作伙伴合伙成立定边县聚庆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庆公司”)主要建社温室大棚从事蔬菜生产。王成河是公司实际管理人,后王成河因患病住院将公司大棚建设工作委托给其子王军人处理。王军人接管公司后,完成了项目建设,并获得了政府农业专项补贴款545.4万元。他把这笔款用于项目支出,而其他股东认为王军人将公司补贴款占为己有,遂向定边县公安局报案。

定边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立案,2016年1月27日王军人第一次被该县公安局刑拘。当时王军人因为被检查出眩晕综合征、高血压三级、创伤后股骨头坏死、高血脂症被取保候审,案件经过三次一审,三次上诉,六年未审结。2021年4月3日,该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后判决王军人有罪,王军人被执行逮捕,此时王军人已因股骨头坏死恶化导致生活不能自理。2021年4月3日,法院对王军人宣判后,其家属用轮椅推送他进入看守所。

王军人被陕西省定边县法院认定侵占聚庆公司款项411.97616万元,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0万元,并退还侵占赃款。判决后王军人上诉,坚持认为补贴款已经全部用于大棚建设,自己不构成犯罪。而法学专家认为,这是典型的刑事制裁随意“插手”企业合伙人民事纠纷。

合伙成立公司建设温室大棚

据王军人父亲王成河介绍,事情开始于2011年3月份,当时王成河、赵玉祥、朱继栋、乔鹏飞、郭天鹏等5个股东,因为看好有国家补贴款的温室大棚项目,就一起成立了定边县聚庆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苗木花卉、温棚蔬菜种植服务。王成河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

公司成立初期,加上后入股的高增进,6个股东分三次共同筹了217万元用于大棚前期公共工程,包括承包土地、平整土地、修路和硬化、购买肥料、绿化、第一次上电、生活费、招待费等开支。除了大棚公共工程由王成河负责外,其他大棚建设事项由各个股东自筹自建,自筹自建花费约587万元。

但到2011年12月,股东们因自身资金问题以及对大棚效益的预期问题,对大棚进一步的建设开始产生意见分歧。

2012年1月,公司就进一步加大大棚建设事宜多次召开的合伙人会议,除王成河外,其他合伙人都提出无力继续投入,希望公司能发放大棚承包手续,从而面向社会转包。王成河考虑到转包可能会出现管理混乱、建设质量不达标、影响工程进度等情况,从而影响国家补贴款发放,没有同意对外转包。

2012年9月,由于合伙人推进大棚继续建设的意愿很低,大棚项目便彻底停工,除了王成河之外,其他5位合伙人对大棚项目再无过问。王成河不愿意大棚项目半途而废,就自己筹款,继续修建大棚。

2012年11月,王成河因为过于劳累引发心梗住院,将大棚建设委托给儿子王军人处理。王军人完成了温室大棚建设,并于2014年4月3日通过了政府验收。期间,定边县财政局于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5月4日期间,分60万、120万、100万、100万、50万、115.4万元六笔转入聚庆公司农业专项补贴款545.4万元。

其他股东听说补贴款已经发放的消息后,要求王军人将补贴款分发给各位股东,但是王军人称补贴款已用于大棚项目建设,无法分发给各位股东,矛盾产生。其他股东便举报王军人侵占补贴款。

五百多万补贴款是否用于大棚建设

2016年1月27日,王军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定边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历经多次发回重审后,2021年4月3日,王军人被定边县法院认定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补贴款411.97616万元退回公司。

法院认定,王军人将545.4万元农业专项补贴款除133.4万元用于购买温室大棚所需的卷帘机和棉被外,其余411.97616万元以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转账方式转入自己以及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账户,然后提现或向他人出借,偿还自己个人债务,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名成立。

王军人辩护律师认为,一审中对案件事实认定仅集中在545.4万元补贴款的支出流向,未综合60个涉案大棚及水塔其附属设施建设的总投入和总支出来全案认定,认定事实错误。在大棚建设过程中,王军人拆借他人钱款用于大棚建设,补贴款拨付后将补贴款汇入他人银行账户归还借款合情合理,不能以545.4万元农业补贴款汇入与公司无关他人账户为由认定王军人职务侵占。

王军人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王军人接替生病的父亲建设温室大棚项目后,购买卷帘机和棉被133.4万元,修建水塔及灌溉管道支付20.7万元,改良土壤支出174万元,管理人员工资49.5283万元,“二次上电”支出2.98万元,二次绿化支出3.74元,机械服务支出5.35万元,税款0.81万元,股东欠款3.35万元。合计为692.4万余元。支出大于补贴款545.4万元。

但一审中,法院对这些证据却不予以采信,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认为,虽有修水塔的事实存在,但王军人及其父亲王成河在修建水塔时未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属于擅自修建,现其他股东否认该水塔当初是为聚庆公司所修。

但定边县公安局委托的鉴定机构到现场实地鉴定得出结论为,水塔管道与60座大棚相连。王军人辩护律师认为,水塔及灌溉管道作为涉案60个大棚的灌溉系统工程是客观存在的,并有水塔及灌溉管道图纸可以证实,而且据股东赵玉祥的证言证实,需要修建水塔给60个大棚供水系客观事实且股东此前有过商议。

第二,关于改良土壤的支出174万元。法院认定,虽有证人高利清的证言及高利清的领条,高利清与王成河所签协议在卷,但证人及王军人关于该项费用陈述不尽相同,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较大数额的款项交付无银行转账记录,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174万元用农业专项补贴款支付土壤改良费用。

王军人辩护律师认为,王军人的供述,赵玉祥、高利清的证言,协议书,收条能相互印证,证实涉案的60个大棚改良土壤共计支出费用为174万元,该部分支出也系修建大棚的支出,有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

第三,关于管理人员工资49.53万元。法院认定,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通过正常的方式进行发放,王军人未能提交该项支出的相关证据,故对该项支出不应当采信。

王军人辩护律师认为,法院案卷中的会议纪要证实,管理人员定为5人,分别是王成河 、朱继栋、乔鹏飞 、王军人、赵玉祥,管理人员待遇为按照全勤时间计算,每人每天付工资100元。同时法院案卷中有赵玉祥所列账目记载,证实有人员工资、招待费等支出。

专家说法:刑事制裁不宜“插手”企业民事纠纷

这起案件也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晓亮教授了解后认为,本案涉及的公司,是形式上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上更接近于合伙企业,即以公司名义启动项目,但公共项目由王成河负责,其他大棚建设由投资人各自负责。王成河和王军人对大棚建设持续进行投资,使得大棚建设达标,其他投资人并没有继续投资,而持续的资金投入和经营,理应有收益和回报。“名为公司实为合伙的组织形式,政府的农业专项补贴款应分配给王成河和王军人,否则违背了企业经营和收益分配的原则。”黄晓亮教授说。

黄晓亮还认为,农业专项补贴款分配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当以刑事手段来处理。在公司名义之下,各投资人进行了各自大棚建设,但其他投资人的建设活动并没有将大棚建设达到应该获得农业专项补贴的标准,因而其他投资人并不直接享受专项农业补贴款,仅应得到相应补偿,专项农业补贴款扣除王成河、王军人的投入成本,按照比例对其他投资人补偿,更合法合情合理,如果各方发生纠纷,则纠纷属于民事性质,或通过协商解决,或应到法院民事诉讼解决。(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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