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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