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人员超载处罚标准

2024-06-25 来源:网络 浏览:282次
具体处罚可能会因地区、车辆类型、超载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而有所不同。
客车超载处罚标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扣3分。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处罚: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细则的变化而更新,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九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十一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报告编号:NO.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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