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
1、使用范围不同:
(1)公章适用范围广泛,涵盖合同章
(2)合同章只能在合同上有用,不能办其他事
2、执章人不同:
(1)一般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
(2)合同专用章可由法人执掌,也可由专门的合同人员负责保管
3、管理部门不同:
(1)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2)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4、权力和确认力不同: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2)合同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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