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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