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骗签下的合同无效。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
3、合法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在法律后果上具有同一性。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将是否主张合同撤销的权利留给当事人,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3、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法定的期限便丧失撤销权利,但无效合同因其自始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报告编号:NO.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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