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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