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条复印件能够与原件相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2、收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但对方当事人认可该收条,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收条有效。
3、收条无原件核对,对方当事人亦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收据扫描件并非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或无效,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 证据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三)物证;
-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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