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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