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违约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如果对方违约,对我方可能带来的直接损失,这是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基础;
二是如果对方违约,对我方可能获得的利益会不会有所影响甚至减少,比如因对方违约货物延误造成我方生产延误,或者与第三方产生了纠纷等;
三是违约金最高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只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决定违约金数额的大小,使所订立的违约金条款发挥应有的功效。
当违约金数额不合理时,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因此,人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清楚法律不保护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如果漠视法律的这种制约,不仅对订立违约金的实际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额外增加了日后维护权益时时间和诉讼上的成本。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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