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 第六条
-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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