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一)要约被拒绝;
-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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