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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