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是行政行为吗

2024-12-31 来源:网络 浏览:232次
收养登记属于行政行为。收养登记的法律属性为行政确认,行政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必须以能够反映真实权利和身份关系的事实为依据。结合民法典所确立的“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这一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应作实质审查。行政机关应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对有效线索进行调查,对存在的疑点进行核实和排除,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作出收养登记行为。同时,收养登记行为的作出应遵循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收养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就后续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报告编号:NO.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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