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特定情形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一)(二)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规定还应满足其他规定。如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特定情形条件,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依据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其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的活动,以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满足的实际条件、需要采取回购方式等。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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