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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以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夫妻双方都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如他们原先系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现因特殊原因可以要求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或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受理涉港澳居民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审理,保障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涉及港澳居民一方须负担子女抚养费等内容需要执行的,应当力求避免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尽可能采取一次性给付并立即执行的办法。
- 法律依据
- 《澳门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二十八条,离婚有两种形式,即两愿离婚(又称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若无夫妻二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的亦可以向有权限的民事登记局申请两愿离婚,其他均须经过法院裁决。所谓协议离婚,是指配偶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向法院或者民事登记局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配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请求离婚时,法院并不要求当事人公开其离婚原因,更不能就其原因进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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