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关于郑爽利用“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的案子有了最新的进展,郑爽偷逃税案调查结果:罚款2.99亿并且张恒涉嫌帮郑爽偷逃税被立案。那么偷逃税款罪的立案标准和偷逃税款是如何判刑的呢?
基本情况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利用“阴阳合同”可以逃税?!
“阴阳合同”是什么?
什么是逃税罪?
偷税漏税会怎样?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能存在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蕴含着风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演员酬劳完全由市场定价,但通过“阴阳合同”加以掩盖,只申报酬劳中的小部分,是典型的逃税行为。
什么样的行为算是“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呢?
逃税罪客观上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的逃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何为逃税罪?
逃税不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同,《刑法》中没有采用偷税这个概念,而是采用了“逃税”这一表述。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对于利用“阴阳合同”进行逃税的行为是否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逃税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任何逃税案件,必须首先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否则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1. 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补缴应缴税款;2.缴纳滞纳金;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作出这一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收入,行为人经催收后主动缴纳税款,接受行政处罚,更有利于巩固税源,有利于提高公民、企业自觉纳税意识。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这条特殊规定仅限于初犯、偶犯者哦。如果你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即使经催缴后补缴了税款,符合数额和比例要求的,依然构成犯罪。并且对“初犯”宽大政策仅限于在被公安机关立案前,如果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补交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