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某,又名王某,男,1974年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大学本科,陕西省定边县人,家住定边县,系陕西省定边银行职工、定边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出纳。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曰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曰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学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军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1月13日作出(2016)陕0825刑初2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军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某,又名王某,男,1974年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大学本科,陕西省定边县人,家住定边县,系陕西省定边银行职工、定边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出纳。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曰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曰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学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军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1月13日作出(2016)陕0825刑初254号。原审被告人王军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刑初254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