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院按照量刑建议中最低刑期判决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1ab9bad-40b7-40a6-b545-a9160010d251&KeyWord=
【案情简介】
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于2018年初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18年4月变更起诉决定书。郭某作为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工作期间吸收他人投资款100余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2年。
【办案经过】
本案是由刘玲玲、王学强两位律师作为郭某的辩护律师。在向家属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刘律师多次去看守所会见郭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积极与郭某和其家属沟通。家属也积极的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刘律师从郭某的犯罪情节方面入手,认为郭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从犯、没有主观故意、没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不大以及郭某认罪认罚等多角度出发,认为应当对郭某判处缓刑,最终在刘律师的坚持下,法院对郭某按照最低量刑建议的刑期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相关法条】
国家三部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18-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372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