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女婿资产被控拒执罪获刑三年 两次上诉五次审理,竟被检方不起诉(图文)

2020-07-04 来源: 浏览:3168次
基本案情: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胡某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生犯伪证罪,于2017年6月24向昌乐县人民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生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胡某玉不服,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为由,将案件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
后昌乐县法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生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胡某玉不服,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再次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
至此,本案已经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胡某的亲属辗转找到王学强律师并叙述了案件的经过,委托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王学强律师为胡某辩护。王律师到法院查阅了全部卷宗,经过认真的比对与专业细致的分析,果断作出判断,找到案件切入点。
2019年9月昌乐县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第五次审理本案。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玉及其辩护人王学强,被告人王某、张某生到庭参加诉讼。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建议延期审理, 10月26日建议恢复审理,2019年12月29日,法院裁定准许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的撤诉申请,准许检察院对胡某玉撤回起诉。
2019年12月30日,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胡某玉不起诉。
法律评析
王学强:无罪辩护的意义并非仅仅止步于一份个案正义,它会带给人泪流满面的感动,会给予无辜之人对正义的渴求一份肯定,给那些饱受磨难却依旧向往自由、幸福的赤子之心一份慰藉。
艾伦▪肖德维茨教授曾说,正义是需要追求和探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
王学强:我深知无罪判决对蒙冤人的意义,对于本案,我用自己的认真审查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实体辩护方面辩护人论证本案证明原审被告人胡某玉参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辩护方面辩护人勇于指出本案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坚持无罪辩护,虽然法院没有宣告被告人无罪,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使其免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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