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铁女乘客打人导致列车长受伤,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
5月16日13时许,合肥南站派出所接武汉开往杭州东的G1792次列车乘警移交1起旅客殴打列车工作人员警情。经调查,旅客饶某某(女,34岁)当日从武汉站乘坐G1792次列车前往合肥,上车后突发行为异常,踹击列车厕所门及车内其他设施,辱骂殴打旅客和列车工作人员,致列车长受伤,并自行脱衣裸露身体。据其父反映,饶某某有精神病史。
通报称,公安机关正在对饶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经调查,旅客饶某某(女,34岁)当日从武汉站乘坐G1792次列车前往合肥,上车后突发行为异常,踹击列车厕所门及车内其他设施,辱骂殴打旅客和列车工作人员,致列车长受伤,并自行脱衣裸露身体。据其父反映,饶某某有精神病史。
通报称,公安机关正在对饶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精神病打人法律怎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