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1与李×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2018-12-18 来源:无讼案例 浏览:3193次

【案情简介】
  李×1与被继承人刘某系母子关系,与被告李×2、李×3、李×4、李×5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李某臣于2004年9月8日死亡,母亲刘某于2013年12月17日死亡。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系其遗产,父亲李某臣及母亲刘某生前均无遗嘱。各被告均不同意李×1获得上述房屋的份额,现李×1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现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自己依法享有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20%的份额,刘玲玲律师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刘玲玲律师办理了此案。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刘律师了解到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是刘某与李某生前购买的房产,并非拆迁安置房。与当事人沟通了案件情况,并整理了房屋购买合同、产权证明等资料,出庭辩护。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由李×1、李×2、李×3、李×4、李×5按份共有,其中每人各占有百分之二十的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李×1、李×2、李×3、李×4、李×5各负担八百六十元。


【律师评析】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除非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否则他人不得剥夺他人的继承资格。本案中原告的兄弟姐妹对被继承的房产性质产生分歧,经调取拆迁档案查明房产性质,最后法院判决该房产由各继承人均额继承。

【相关法条】《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长阅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企业微信沟通
长阅律师事务所: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长阅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长阅刑事律师微信二维码

加微信·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企业家权益保护、企业家刑事辩护和企业经营法律保障,各种法律问题请在线咨询。

Copyright © 2019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55635号-2
免费在线咨询 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