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柳某灵与柳某河是父女关系,2005年6月柳某河与其母李某离婚后,柳某灵与柳某河再无任何联系,至今已有十二年。离婚时,房子判给了李某,柳某河一直租房居住,现在已经是古稀老人,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
2013年,柳某河被诊断出患有急性心肌梗死、高血脂及高血压等疾病,同年2月他在北京安贞医院做了三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手术前,医生多次联系其女柳某灵,柳某灵终没有出现,最后由他朋友签字才进行了手术。手术前后柳某河住院五次,花费医药费的自费部分共计42894元,这些钱都是跟朋友借的。
近两年,柳某河的心脏病反复发作,医生要求其住院治疗,但因经济拮据而一直没有住院。因生活成本上升,每月只有2300余元的退休金的柳某河还需要支出购买治疗心脏病的药品,而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每月的房租费、医药费等,所以,柳某河给女儿柳某灵写信要求给予一定的帮助,但柳某灵一直漠视。
故而委托刘玲玲律师帮助自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女儿柳某灵给付自己2013年发生医药费的自费部分42894元;2016年6月开始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以及自2016年8月始自己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以医疗票据中载明的报销后金额为准)。
【办案经过】
刘律师在接到诉讼代理后,协助当事人柳某河收集整理医疗费用票据、报销单据等相关证据,以及被告的工作收入证明等信息,以证明被告完全有能力尽赡养义务的,然后到法院办理立案。
在庭审过程中,刘律提出当事人柳某河现年事已高,且患有需要长期就医治疗的疾病,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以其现有收入情况,难以满足其生活、医疗所需。而被告作为柳某河的女儿,本就有赡养义务,且收入稳定有赡养能力。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要求柳某灵给付赡养费并负担医疗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经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柳某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柳某河2016年6月、7月的赡养费共计1000元。
二、自2016年8月始,柳某灵每月给付柳某河赡养费300元。
三、自2016年8月始,柳某河医药费的个人支付部分由柳某灵负担其中四分之一(凭医院正式票据计算)。
四、驳回柳某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柳某灵负担。
【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柳某河患病需要长期医疗,其退休金不足以维持其生活医疗支出,其子女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而庭审中,法官又充分的考虑到柳某灵的身体和经济收入状况,给出了相对公平的判决。
【相关法条】《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柳某河诉柳某灵赡养费纠纷一案
2018-12-18 来源:无讼案例 浏览:299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