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章女士、陈先生原系夫妻,二人于2004年11月12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陈一、陈二(现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
2009年12月21日,双方告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胞胎儿子陈一、陈二原则上由男女双方每人各抚养一个,但应女方要求,两个儿子成年前都暂时交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费,按每月2000元计。若儿子有学校大额赞助费、生病大额医疗费等特殊费用时,男方另行负担。
后陈一、陈二一直由章女士抚养,并由男方之母、女方之父轮流帮助照看。现两儿子已年满11周岁,并表示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两人不愿分开,章女士委托刘玲玲律师、马丹洋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婚生长子陈一、次子陈二抚养权均归女方所有,陈先生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用各2000元,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办案经过】
本案是有刘玲玲、马丹洋两位律师共同代理。在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刘律师整理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双胞胎儿子的证词等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信息,到法院立案审理。并与当事人一起出庭辩护。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案陈一、陈二的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两个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之约定,系双方在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生活情况、抚养能力的基础上所达成,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不应随意变更。陈一、陈二均表示不愿意分开,愿随章女士共同生活,并且按照该离婚协议之约定,在陈一、陈二成年前由章女士抚养,亦符合两个孩子的意愿。故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现实状况的全面衡量,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出发,陈一、陈二按原离婚协议约定之抚养为宜。章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章女士之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就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妥善解决。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的抚养权父母各一个,但实际上都由原告抚养,而婚生子也都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但法院考虑到父亲在婚生子成长中的重要作用,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出发,最终判决维持现状。
【相关法条】《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章×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2018-12-18 来源:无讼案例 浏览:298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