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玲律师代理芦某诉某公司索要货款一案

2018-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3514次

原标题:刘玲玲律师代理芦某诉某公司索要货款一案,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b475cc21-ab8c-421e-8c58-a9ae00134407&KeyWord=

【案情简介】
  芦某系个体户,2011年开始向北京某城建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具体价格、支付方式、2名验收人员以及违约责任等。后芦某持续3年的时间不间断的向公司供应材料,验收人员也不断变换。但该城建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甚至不认可约定外的验收人员的签章,一直推托付款,芦某无奈找到刘玲玲律师要求代理起诉。

【办案经过】
  刘玲玲律师自2015年开始接受芦某的委托,整理了芦某手中的证据材料,发现其中的不足,因该城建公司系国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首先建议芦某先收集证据,先后向城建公司发律师函催要货款,并固定送货的数量及拖欠货款的数额。其次,建议芦某去和合同约定外的验收人员核实其签收的数量。最后收集齐全证据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完全一致
  某城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芦某支付货款二十七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元及违约金(以二十七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元元为基数,自二Ο一五年六月四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律师评析】
  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交付货物后,应要求买受人出具收货凭证。本案中某城建公司作为买受人实际收货后,应按实际收货数量及约定单价支付相应价款,却故意不认可其员工的签章,达到拒付款的目的。而芦某在律师的指导下诉前收集了充足的证据。除提交了《收料凭证》原件外,还提交了三个收料人员签字的《证明》,用以证明供货的实际数量,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确认某城建公司实际收到水泥数量为5439吨,按合同计算金额应为1767675元,并认定至今拖欠部分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支持了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长阅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企业微信沟通
长阅律师事务所: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长阅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长阅刑事律师微信二维码

加微信·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企业家权益保护、企业家刑事辩护和企业经营法律保障,各种法律问题请在线咨询。

Copyright © 2019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55635号-2
免费在线咨询 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