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

2018-12-24 来源:无颂 浏览:3180次

【案情简介】
宿某甲与王某于2012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13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之后补办结婚登记并生有一女,取名宿某乙。婚后共同在安丘城区经营一汽车美容门市,后很短时间因经营不善倒闭,便将门市转让出去不再经营。
因婚前了解不深,仓促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争执吵架,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
2013年11月,王某带着女儿宿某乙从家中搬出后,双方分居至今。
2014年11月5日,宿某甲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宿某甲委托韩星基律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办案经过】
韩星基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向当事人宿某甲详细询问了夫妻双方目前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了解到宿某甲婚前由其父亲出资设立并开始经营一家汽车美容门市,与王某结婚后,为经营该门市曾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后门市因经营不善倒闭,目前宿某甲处于无业状态。
另外,宿某甲2014年11月曾起诉离婚,判决后至今,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分居,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于是整理了11月的判决书、山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资料、双方当事人的居住信息等起诉材料,到法院进行立案,并前往安丘市人民法院开庭。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以及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女儿的证词等,法院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支持我方离婚诉求。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宿某甲宿某甲与王某王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孩宿某乙由王某王某抚养,宿某甲宿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后的下月起承担宿某乙抚养费763元/月,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宿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或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宿某甲宿某甲有探视宿某乙的权利,探视时王某应予以协助配合。案件受理费由宿某甲负担。
【律师点评】
不打无把握之仗,知彼知己,百战不殆。离婚案子一定了解自己和对方的实际情况,以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选择,制定最佳策略方案,一击成功,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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