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乙、辛某等与温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

2018-12-24 来源:无颂 浏览:3517次
【案情简介】
上诉人温某、张某甲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张某乙、辛某、张某丙,以及代理律师韩星基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韩星基律师接到当事人张某乙、辛某、张某丙的诉讼委托后,立即整理了一审中收集的房产信息等相关证据,再次核实、调查收集相关材料,并与我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开展了一场模拟法庭,理清案件的争议点及我方律师的辩论方向,以及本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条等,出庭应诉。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点评】
对应策略很重要,必须适合案情。一个案子一个模样,要制定详细具体的方案,并经充分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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